日海智能(002313)再收处罚告知书后增加一段索赔条件,第一段索赔已有投资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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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6日晚,日海智能(维权)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日海智能此次公告后,投资者索赔增加一段索赔条件,目前有两段时间交易过日海智能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提示注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2024年11月28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日海智能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投资者经过核算后的损失获得一定比例的胜诉,法院判决日海智能在判决生效后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律师团队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月3日晚,日海智能(002313)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日海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

  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

  三、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

  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相关事项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两次违法事实, 2019年4月24日到2022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3月2日到2023年8月31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股票,并且在2023年8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均可发起索赔,其中第一段索赔条件前期已有投资者胜诉判决。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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