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波未了 300亿“承兴案”再有后续

轰动一时的“承兴案”在今年初已二审判决,这起涉及300亿资金的诈骗案看似已经尘埃落定,但事件的余波仍未平息。

近日,“承兴案”中的两家受害机构又因为一起诉讼引得市场关注。

12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某机构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原承兴系公司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一家机构支付回购价款,分别为1.492亿元和1.937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为另一家机构被告的对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分别承担56%的补充责任。

这起庞大的金融案件如今又有了新的动态。

300亿诈骗案

两家机构作为受害者,都在五年前的“承兴系”诈骗案中受到损失。

2019年,#刻俩萝卜章骗了300亿#的“承兴系”诈骗案轰动一时。案件主要牵扯到“承兴系”实控人罗静及其旗下公司的合同诈骗案件。

据公开信息显示,生于1971年的罗静为中国香港籍,曾是承兴国际控股和A股上市公司博信股份的实控人。旗下有三家上市公司,分别是A股的博信股份(现已更名为“*ST博信”)、港股的承兴国际控股(现已更名为“美好发展”)和新加坡主板公司Camsing Healthcare(BAC)。

据悉,在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罗静利用掌控的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等承兴系公司与某电商平台、苏宁公司开展采购业务的供应链贸易背景,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

在融资过程中,罗静等人使用了诸多惊人诈骗手段。裁判文书显示,罗静、罗岚(公司资金部负责人)安排承兴系公司使用罗岚私刻的相关印章,伪造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资料,虛构承兴系公司对某电商平台、苏宁的应收账款,同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摩山保理”)、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歌斐”)、安徽众信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众信”)等多家机构先后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保理合同等合同。

在罗静、罗岚的指示和安排下,承兴系10名员工分别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履行,还在某电商平台、苏宁办公场所以伪造的工牌冒充两家公司员工对接被害单位访谈、交接资料及面签合同;向被害单位展示虚假的网页、提供虚假的贸易数据及购销合同等资料;拦截被害单位寄给的债权转让材料快递,在材料上加盖虚假的印章后回寄给被害单位;开设账户仿冒公司账户回款等。

2019年7月5日午间,博信股份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罗静女士于2019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019年7月诺亚财富发布公告,称旗下上海歌斐管理的总额34亿元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随着罗静被警方刑事拘留,这笔基金随之爆雷。此后,与“承兴系”相关的诸多公司被牵连其中。据当时公开披露的一审判决书,罗静控制的“承兴系”公司骗取的金额高达300余亿元。

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

在2022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承兴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静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万元。罗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10万元。其他10名涉案承兴系员工分别获三年四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判决还认定,某电商平台、苏宁等公司及员工对承兴系诈骗行为均不知情,相关合作合同、印章、材料均系伪造。此外,诺亚融资工作人员方建华收受承兴系贿赂200余万元,在业务对接、回访尽调等方面为承兴公司造假提供了便利。

一审后罗静等人随即申请上诉,不过在2024年1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承兴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罗静等人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暂时尘埃落定。

虽然“承兴案”刑事二审终于宣判,但因其牵连众多企业,相关的衍生案件还有许多处于诉讼阶段。

首先是上海歌斐,早在2019年7月,包括上海歌斐就将承兴系公司在内的多个被告方诉至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诉请赔偿逾34亿元。2023年11月该案已开庭审理。2024年4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歌斐资管和自言租赁对相关贸易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是两家金融机构。今年,其中一家机构曾提及,罗静犯合同诈骗罪可能导致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某系列项目遭受重大损失,对此,该机构成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小组,积极采取包括向公安部门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项救济措施。

随后在12月3日,另一家机构收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12月6日,该机构还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工作函》。该机构公告回应称,罗静案刑事判决书未认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也未认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与广东中诚和罗静有串通合谋欺诈行为。

同时,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相关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相关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相关机构也进行过多种方式的自查和核实,未发现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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